據(jù)統(tǒng)計,在因電梯本身機械和電氣故障導致的事故中,門系統(tǒng)原因占比最大。如果電梯發(fā)生故障,轎廂停在開鎖區(qū)域外,轎廂內的乘客因恐慌而盲目扒門自救,存在墜入電梯井道或發(fā)生剪切事故的風險,如圖1所示。例如2021年5月3日,福州市一名13歲男孩因電梯故障被困轎廂后扒門自救,不幸墜入井道身亡。發(fā)生故障的電梯為老舊電梯,未配置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和轎門開關。
為有效降低此類電梯事故,防止乘客扒開轎門,2015年7月,國家標準委批準了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第1號修改單。2017年6月,國家質檢總局批準TSG?T7001—2009《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第2號修改單與GB?7588—2003進行了同步修改,在附件A增加第6.11項“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及轎門的開啟”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雖已實施5年多時間,但是仍有很多的電梯維保人員、安裝人員以及新取證的檢驗人員混淆了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和轎門鎖這兩個裝置。
在本文中,筆者對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和轎門鎖的基本概念、功能和結構分別進行介紹,闡述兩者的區(qū)別,并結合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給出在檢驗現(xiàn)場的判斷依據(jù)和在檢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最后分析相關檢驗案例。
轎門開門限制裝置,是指轎廂停在開鎖區(qū)域(一般為層站地面上、下20cm,如以機械方式驅動轎門和層門同時動作的情況下,該距離可增加到35cm)外,人在轎廂內對轎門上施加一定的力時,能夠限制轎門打開間隙的一種機械裝置。因此很多電梯廠家制造和安裝人員、維保人員形象地稱之為“防扒門裝置”。GB?7588—2003第1號修改單第8.11.2條規(guī)定:施加的力為1000N,打開間隙不能超過50mm。
轎門鎖是指轎門鎖緊裝置,是用于保證只有當轎門關閉并鎖緊,同時接通控制回路,電梯才能運行的機電聯(lián)鎖安全裝置。安裝了轎門鎖,如果檢測到任何一個轎門開著,電梯則不能運行。部分建筑物因設計原因,存在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超標的問題,但安裝了轎門鎖的電梯就不需要考慮該距離。
轎門開門限制裝置是為了防止乘客在開鎖區(qū)域外從轎廂內扒開轎門自救出現(xiàn)危險。該裝置為機械裝置,不涉及電氣元件和電氣回路,不需要進行型式試驗。2016年7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GB?7588—2003第1號修改單,要求在此之后所有新制造的電梯必須配置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圖2為某電梯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實物。
轎門鎖是為了防止乘客在轎廂內扒開轎門發(fā)生墜入井道等危險。與轎門開門限制裝置不同的是,轎門鎖是機電聯(lián)鎖安全裝置,需要設置鎖緊電氣安全裝置的驗證,并進行型式試驗,實物上需要有相關銘牌標志。轎門鎖的電氣安全裝置一般多為插頭式電氣安全觸點,方向為上下垂直的情況居多,該裝置與GB?7588—2003第1號修改單的實施沒有關系,在其出臺之前就有一些電梯配置了轎門鎖,該裝置只是轎廂入口與井道壁距離超標的一種替代處理方法。圖3所示為某電梯轎門鎖現(xiàn)場實物。
參照GB?7588—2003第1號修改單、TSG?T7001—2009(含第1號、第2號修改單)以及EN?81-20:2014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Part20:Passenger and goods passenger lifts》的部分條款,筆者對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和轎門鎖兩種裝置的主要區(qū)別進行了對比,如表1所示。
檢驗人員在檢驗現(xiàn)場必須根據(jù)實際情況對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及轎門鎖進行準確的判定。
對于2017年10月1日前即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實施之前進行監(jiān)督檢驗的電梯,在定期檢驗中,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可直接作無此項判定;對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辦理安裝告知的電梯,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必須安裝;對于以上兩種情況之外的電梯,可參照《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等6個安全技術規(guī)范第2號修改單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868號)執(zhí)行。
在檢驗過程中需要額外注意的是,即使配置了轎門開門限制裝置,也要滿足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不大于150mm的要求。如果在檢驗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距離超標,應該判定不合格,需要加裝井道壁防護板,且該防護板應不易燃、無孔且要滿足一定的強度。而在實際檢驗中,時常能見到使用單位用木板或者鋼絲網(wǎng)作為井道壁防護板,這不符合TSG?T7001—2009(含第1號、第2號修改單)的要求。
轎門鎖的判定與電梯的生產(chǎn)日期、監(jiān)督檢驗日期沒有任何關系,需要檢驗人員在現(xiàn)場進行判定。此時,需要維保人員配合,將電梯以檢修運行到適合觀察的位置。檢驗人員站在廳門外,可以先尋找鎖鉤裝置。一般采用中分式門的電梯,鎖鉤在轎門上方中間位置;采用旁開式門的電梯,鎖鉤在轎門開門處上方。如果沒找到鎖鉤裝置可直接判定電梯無轎門鎖;如果有鎖鉤,在確保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后,撥動鎖鉤,觀察是否有電氣觸點。如果有,則配置了轎門鎖,否則應判定無轎門鎖。需要說明的是,很多品牌的轎門鎖安全回路的電壓為110V,操作不當有觸電危險,所以檢驗人員需戴好勞動保護手套。
在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需要重點檢查轎門鎖的嚙合深度是否不小于7mm,以及門鎖裝置的銘牌。在檢修運行時打開門鎖,觀察電梯是否停止運行。在打開門鎖時,需要注意由于電梯運行造成的擠壓風險以及誤碰電氣設備導致的觸電風險。
筆者在檢驗過程中多次遇到載貨電梯轎門鎖被拆除的情況。載貨電梯原本自帶轎門鎖,但是因為使用環(huán)境較為惡劣,特別是在一些紡織制衣廠等環(huán)境中,因轎門鎖導致的電梯故障較多,于是一些使用單位將轎門鎖拆除。轎門鎖拆除屬于改造、大修還是一般修理,在業(yè)界有一定的爭論。在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2019年1月28日發(fā)布的《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2019年6月1日實施)中,未對此作出清晰明確劃分,所以各地檢驗機構對轎門鎖的拆除界定屬于哪種施工類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大家有一個基本的共識:在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實施之前進行監(jiān)督檢驗的電梯,轎門鎖拆除后但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可以視同符合要求,這些措施涉及對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以及對轎門的閉合項目的檢驗;在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實施之后進行監(jiān)督檢驗的電梯,轎門鎖嚴禁拆除。
一些維保人員對轎門鎖電氣裝置的功能缺乏認知,認為轎門鎖就是為了解決井道壁距離超標的問題,只要加裝井道壁防護板使得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滿足150mm,轎門鎖便可以隨意拆除。轎門鎖能夠驗證門扇的閉合狀態(tài),一旦拆除,會導致門扇在未關閉的狀態(tài)下,電梯仍能保持運行,很容易造成剪切和墜落等事故的發(fā)生。 對于直接機械連接的門扇,若轎門鎖拆除,則轎門上沒有任何電氣安全裝置驗證轎門的閉合;對于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雖然其他門扇都有電氣安全裝置驗證門的閉合,但是拆除轎門鎖后,對應的門扇上沒有電氣安全裝置驗證該門扇的閉合狀態(tài),不符合TSG?T7001—2009(含第1號、第2號修改單)附件A第6.10項“門的閉合”的要求,即:每個層門和轎門的閉合都應該由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如果滑動門是由數(shù)個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則未被鎖住的門扇上也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其閉合狀態(tài)。
筆者在2022年的一次定期檢驗中發(fā)現(xiàn),一臺2018年制造、2019年監(jiān)督檢驗的電梯的轎門開門限制裝置被人為使用尼龍扎帶捆扎(見圖4),檢驗人員測量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實際距離為180mm,且高度超過0.5m,維保人員對此的解釋是,因為有轎門開門限制裝置,故不需要考慮該距離。檢驗人員現(xiàn)場告知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并作出解釋后,出具了檢驗不合格報告。下面筆者對該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圖 4 使用尼龍扎帶捆扎轎門開門限制裝置
此電梯按照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進行監(jiān)督檢驗,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必須設置,不得通過拆除或者捆扎等方式使其失效。本案例中使用尼龍扎帶捆扎使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失效,不符合TSG?T7001—2009(含第1號、第2號修改單)附件A第6.11項“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及轎門的開啟”的要求。
不管電梯有沒有轎門開門限制裝置都需要滿足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要求。本案例中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為180mm,超過標準值150mm且高度超過0.5m,不符合TSG?T7001—2009(含第1號、第2號修改單)附件A第3.7項“轎廂與井道壁距離”的要求。
本案例存在的風險:如果電梯在開鎖區(qū)域外發(fā)生停梯故障,乘客扒門自救時能夠打開轎門,此時因為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較大,存在剪切及墜入井道的風險。
筆者在2022年的一次定期檢驗中發(fā)現(xiàn),一臺2015年制造、2016年監(jiān)督檢驗的電梯的轎門鎖被人為拆除(見圖5)。該電梯按照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實施前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在拆除了轎門鎖后,因為加裝井道壁防護板導致轎廂入口與井道壁的距離小于150mm且每個門扇都安裝了可以驗證轎門閉合的電氣開關,符合檢驗要求,因此檢驗人員沒有對該案例出具不合格報告。下面筆者對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圖 5 轎門鎖被拆除
如果此電梯按照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進行監(jiān)督檢驗,那么轎門鎖必須設置,若在檢驗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其被拆除,則不符合TSG?T7001—2009(含第1號、第2號修改單)附件A第6.9項“門的鎖緊”中關于轎門門鎖裝置的要求,即應現(xiàn)場告知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并作出解釋后,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抄告特種設備監(jiān)察部門。
如果此電梯按照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實施前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在檢驗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轎門鎖被拆除,且轎門上沒有任何電氣安全裝置驗證轎門的閉合,則不符合TSG?T7001—2009(含第1號修改單)附件A第6.9項“門的鎖緊”中關于轎門門鎖裝置的要求,應現(xiàn)場告知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并作出解釋后,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抄告特種設備監(jiān)察部門。
如果此電梯按照TSG?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實施前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若在檢驗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轎門鎖被拆除,且轎門只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驗證轎門的閉合,如果是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依舊不符合TSG?T7001—2009(含第1號修改單)附件A第6.9項“門的鎖緊”中關于轎門門鎖裝置的要求,應現(xiàn)場告知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并作出解釋后,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抄告特種設備監(jiān)察部門。但是如果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有如圖6所示的“鉤聯(lián)”(快門和慢門在關閉位置時用機械鉤聯(lián)接)裝置,可視為直接機械連接。
圖 6 “鉤聯(lián)”裝置
電梯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和轎門鎖是電梯的兩種不同裝置,雖然兩者在機械部分可以共用同一個,但是兩者不是等同關系。雖然轎門鎖可以在功能上充當轎門開門限制裝置,但不可簡單地理解為相互替代的關系。兩者都對電梯的安全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乘客被困電梯時因盲目自救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作為電梯檢驗人員,必須有能力根據(jù)現(xiàn)場實際情況作出準確判斷,檢查出相關缺陷與隱患,確保電梯的運行安全。